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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案件在重庆审理

1263 人参与  2020年08月21日 22:56  分类 : 资讯推荐  评论

记者21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国最大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腾讯公司诉被告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日前已公开宣判,这是全国首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第十二条的案件。


2017年12月25日,谭某开始运营“企鹅代商网”为客户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后又开设多个关联分网站,均从事有偿刷量、刷单业务。2019年7月,谭某又个人独资成立数推网络公司,专门从事有偿刷量、刷单业务,直到2019年11月被诉后上述网站关停。期间,数推公司及谭某上述网站借助其他网络营销平台,针对腾讯公司旗下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天天快报”“腾讯视频”“腾讯微视”“QQ空间”“QQ名片赞”“微信”及“微信公众号”等,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以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点赞量、浏览量、阅读量、粉丝量为目的,向客户有偿销售并提供虚假刷量服务。


腾讯公司认为,数推公司及谭某针对其服务和产品的虚假刷量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遂诉至重庆五中院,要求数推公司及谭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人民币及维权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过程中,被告数推公司及谭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五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数推公司及谭某针对原告腾讯公司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及其内容信息,以及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互联网经营者或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四)项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同时,二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20万元人民币,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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